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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些意外受伤算工伤吗?人社部门以案说法(2)
来源: 合肥新站高新区管委会 2018-12-29 17:31:45 责编: 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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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案情简介】王某系某工程建设公司承建的合肥轨道交通3号线TJ14标段项目工地塔吊司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条文将这一项列入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因此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非狭隘的解释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才能够认定工伤。

处于退学状态的大学生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上下班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为此,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人社部门用案例为网友解读了这些烦心事。

案例: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工程建设公司承建的合肥轨道交通3号线TJ14标段项目工地塔吊司机。其称在2016年11月3日17时50分左右,从项目工地下班回家途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其不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认为受伤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向某工程建设公司送达举证通知后,该公司对王某认定工伤事宜提出异议称:王某受伤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王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王某所受伤害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对“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某工程建设公司认为王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三工”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条文将这一项列入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因此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非狭隘的解释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才能够认定工伤。

而与上述案例相类似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员工下班后直接从单位前往某地聚餐,聚餐结束后自酒店返回家中受到事故伤害,此种情形与上述结果截然相反,即不能认定为工伤。(刘晓军)


【以案说法】这些意外受伤算工伤吗?人社部门以案说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