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退学状态的大学生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上下班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为此,合肥市新站高新区人社部门用案例为网友解读了这些烦心事。
案例: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加工制造公司操作工,在2017年2月8日下午18时许,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自单位下班前往某酒店与好友聚餐,20时左右聚餐结束后李某驾驶摩托车自酒店返回其居住地,途中李某与某机动车发生碰撞,李某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李某认为其受伤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遂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李某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李某所受伤害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
【法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只有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才能够认定为工伤。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时,是按照“第一目的地”原则确定“合理路线”,即职工往来用人单位与第一目的地之间的路途,可视为合理路线,比如职工下班后与朋友聚餐,第一目的地是酒店,那么从单位去酒店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到达酒店后,处于下班途中的状态即告结束,结束聚会从酒店回家,“家”已是其下班后的第二目的地,已经不属于下班途中。但职工在下班后顺路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情形的,属于生活中合理的短暂停留,这一行为并未改变把“回家”作为第一目的地,其买菜、接孩子之后的回家行为也应属下班途中。
本案中李某下班后第一目的地为酒店,其到达酒店后下班途中的状态即结束,尽管其聚餐结束后返回居住地,但不符合“第一目的地”的规定,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刘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