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26万 帮人“卖疫苗”
阜阳市颍泉区疾控中心原主任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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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18-11-01 09: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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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娟
安徽商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吴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销售疫苗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26万元(人民币)。10月31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宣判了一起受贿案,该市颍泉区疾控中心原主任杨某(现已退休)受贿2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杨某今年60岁,是阜阳市颍泉区疾控中心退休人员。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杨某在担任颍泉区疾控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26万元,为他人在销售疫苗方面谋取利益。其中,杨某收受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贾某(另案处理)合计15.5万元,为数额最多。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某检举他人犯罪,一人因超追诉时效被留党察看二年,另一人根据线索被抓获,检举的犯罪事实均成立,可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且杨某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综上,一审判决,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26万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其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二审期间缴纳罚金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