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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法院审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网 2019-11-01 11:35:00 责编: 徐文娟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0月29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某某、陆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伙同被告人陆某某、柬埔寨籍公民SEAN THARITH(被告人刘某某妻子,另案处理)、柬埔寨籍公民YIM MOEURN(被告人刘某某岳母,另案处理)先后7次组织9名柬埔寨籍女子,以旅游事由名义在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骗取L类签证(旅游签证),而后入境与中国籍男子相亲结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7次9人。被告人陆某某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2次3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违反国家的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以帮助介绍境外女子结婚牟利为目的,结伙境外人员采用虚构出入境事由的方法,并与他人多次组织外籍妇女入境后从事与签证事由不符的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祁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陆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为维护国家的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刘某某、陆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程海卫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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