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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中途漏客 乘客转乘他车后身亡 法院判两车司机及公司担责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20-11-25 09:26:44 责编: 徐文娟

金寨一年轻小伙一大早赶车去合肥,然而中途下车后,他竟被客车司机遗忘了,着急万分的他不得不上了一辆去六安的车,但不久后发生意外,小伙因身体不适最终永远离开了人世。事发后,小伙父母将漏载的客车司机起诉至法院。11月23日,记者获悉,六安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小明(化名)是一名高校学生,2019年2月19日,春季开学时,他一早赶车从金寨天堂寨前往合肥。当天5:50,黄某某驾驶皖N号客车由天堂寨风景区停车场开往合肥,几分钟后车辆行至天堂寨街道天堂山庄门口路段,小明上了该车去往合肥,坐在驾驶员后第一排靠过道座位上。6:41,车辆到达燕子河客运站停车,乘客下车吃早点、休息,售票员卖票,小明也下了车。

10多分钟后,车辆继续出发,但小明未坐上该车,其一个手提袋及外套遗留在客车上。随后,小明四处寻找自己先前乘坐的客车,得知车辆已离开。随后,小明在燕子河客运站大门口一超市附近,乘坐上一辆由汪某某驾驶的由天堂寨开往六安的客车(该车也在燕子河客运站停靠),并坐在车辆右侧第六排靠过道座位上。

然而,小明搭乘该车后,身体出现了不适抽搐。车内一名乘客发现后告知驾驶员汪某某。汪某某得知后将小明抬至车下,其间售票员蹲着用腿托住小明后背。汪某某也拨打了110和120,几分钟后,又打了医院急救中心电话。约3分钟左右,燕子河镇卫生院急救车赶到现场,经检查发现小明已无生命体征。而在事发后的一个多小时,前一辆车的司机黄某某才接到电话得知,小明未坐上该车,并已不幸身亡。

事发后,小明的父母陷悲痛之余,将前后两名司机及客车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

其父母认为,小明开始乘坐的黄某某驾驶的车辆,车辆再没有等小明上车就已开走,导致小明心急如焚,到处寻找。而黄某某将小明丢在半途,导致小明身无分文,焦急万分,是导致小明身亡的原因之一。至于后一辆车的司机汪某某,小明的父母认为其没有直接将车开往仅有几百米远的燕子河卫生院,而是停车将小明抬下车,报警等待救援,正是因为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抢救,导致小明错过抢救时间。

对此,黄某某所在公司辩称,其无任何侵权行为,小明上车后未购买车票,在燕子河车站,准点发车和购票均是公示公知,小明没有准点购票、上车,非该车辆乘客,其未赶上车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小明突然身亡,存在多种内因和诱因,无证据证明与我公司有关。”

后车司机汪某某及所在公司辩称,他们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驾驶车辆、承运旅客不是侵权行为,与小明的身亡没有因果关系,汪某某也没有错过抢救时间,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尽了一般人“尽力救助”的义务。

前车后车分别担责

金寨法院一审认为,小明乘坐第一辆车,虽未买票,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义务将其安全运送至目的地,黄某某发车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遗漏小明,存在过失;从正常人的心态角度分析,小明肯定会四处寻找车辆,产生焦虑心态,思想、身体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更何况其手提袋及外套还在车上。法院认为,漏载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明身亡,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黄某某对此事不承担侵权过错责任,但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另外,小明与后车也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小明发生意外后,司机汪某某与跟车售票员将其抬出车外,先后拨打110、120等报警和急救电话,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救助行为。法院认为,紧急状况下,拨打110是普通人的心理反应,并无过错,但在将小明抬至车下、拨打电话到急救车到达的整个过程,时间约在10分钟左右,而若汪某某掉转车头从事发地点到燕子河卫生院,时间在5分钟左右,汪某某采取急救措施舍近求远,显属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驾驶员的过失,对原告方损失酌定为10万元,第一辆车承担7万元,第二辆车承担3万元。据此,一审判决,黄某某及其所在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万元;汪某某及其所在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后,多方提起上诉。六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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