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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有序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来源: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2021-10-20 09:51:09 责编: 徐文娟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草拟了《安徽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到11月1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我省将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激活土地要素,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可按约定开发、利用和经营

通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目的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使用权权能、程序和服务监管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础,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根据自愿原则,各市可在辖区范围内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色等因素,优先选择入市需求集中、集体和农民有意愿、工作基础好、管理水平高的县(市、区)。

入市范围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流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入市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入市方案、委托、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土地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况和交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具体交易流程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入市宗地信息、成交价格、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成员不低于65%

《指导意见》还规范集体收益内部分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按照集体经济组织不高于35%,成员不低于65%的比例执行。

我省还计划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抵押。

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管,我省将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供后动态巡查、用地诚信建档等措施,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程联合监管机制。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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