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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加快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拟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日
来源: 江淮晨报 2021-11-18 08:49:37 责编: 徐文娟

11月16日至1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根据《条例(草案)》,我省或将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年人实施探访。对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职工,给予陪护假。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条例(草案)》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如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要求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还强调应当加快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出行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此外,《条例(草案)》对长江三角洲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作出专门规定,推动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协作机制,开展人才培养、项目投资、异地养老等合作,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对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年人实施探访……《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辖区内养老服务信息搜集和发布、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立养老服务中心,发挥平台作用,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此外,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设立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化娱乐等便利可及的服务。

支持社会餐饮企业等开设社区助餐服务

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网点,开设社区助餐服务,加强社区医疗服务……《条例(草案)》鼓励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投资新建、购买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等方式建设或者使用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设立服务网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社会餐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和网络订餐平台,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助餐服务。

在加强社区医疗服务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定期免费体检、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医疗咨询等服务。

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双向合作机制

关于医养康养与智慧养老,《条例(草案)》明确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双向合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鼓励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并且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

为打造医养联合体,强化养老人才支撑,《条例(草案)》规定,支持执业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同时,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鼓励各地依托特色资源,开发以健康养老、旅游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等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

对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

《条例(草案)》明确养老服务投入,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职业院校等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条例(草案)》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给予入职补贴、补助方面作出规定。

在建立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老年人患病住院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日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日。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褒扬、激励。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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