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王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化解劳资关系等纠纷”、“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2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庆桐城市考察时指出,“人民内部矛盾要用调解的办法解决”。制定《条例(草案)》,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人事争议数量不断增多、诉求更加复杂多样。制定《条例(草案)》,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人事争议,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立法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社建工委等单位进行了修改,赴合肥、六安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分歧意见反复协调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2025年6月2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4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要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的责任。(第四条至第六条)
二是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通过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预防、协商责任,全面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协商工作。(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三是注重调解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建立企业、乡镇、行业等多层次调解组织体系,明确调解期限、终止调解、调解协议的确认等内容,规范调解程序,推动柔性化解矛盾。(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是完善仲裁程序、优化仲裁服务。立足提升仲裁可及性和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细化当事人、第三人、集体案件代表人等规定,完善公告送达、审理期限、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程序。(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
五是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建立多元联动调解体系,明确调裁诉衔接内容,提出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法律援助窗口,整合各方资源力量,畅通争议处理程序衔接,全力化解争议。(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此外,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和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