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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出台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
来源: 宣城日报 2022-02-21 14:12:14 责编: 马菁

宣城日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解决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空置率”等问题,我市发布了《宣城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

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在所有权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养老机构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的模式。《意见》指出,我市可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包括: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建设、购置、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力量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机构;配建移交政府、备案为养老机构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机构。

《意见》明确,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运营方。运营方一般应当具备这些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意见》还对公建民营的运营管理、评估与终止、政策保障等作出规定。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连锁运营经验的社会主体承接,鼓励在同等的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明确设施使用费(租金)由产权方用于重大设施设备维护、改造提升、老年人服务改善项目等。

(记者 张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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