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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开发商“私占”公共用房,合肥元一美邦国际小区业主提起诉讼
​——省高院驳回业委会再审申请
来源: 安徽新闻网-新安晚报 2021-08-24 10:35:57 责编: 徐文娟

今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合肥元一美邦国际小区张贴公告,称开发商安徽元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元一美邦国际小区16套房产即将拍卖。对此,很多业主认为这16套房产是小区公共配套用房,不应被拍卖。为了讨要说法,小区业主将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告上法庭。最终,安徽省高院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记者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上看到,元一美邦国际小区业主将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元一地产告上法庭。业主认为,元一美邦国际小区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分摊了建设费用,包括被法院公告拍卖的位于H楼一、二层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会所,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业主认为,涉案房屋一直为小区业主的生活、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所使用,现产权证被无端办到元一地产名下,与业主产生利害关系。

此外,业主认为,元一地产私自以自建房的名义申请办理了房产证,同时认为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规向开发商颁发房地产权证。

省高院最终审理认为,在元一地产与小区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会所归买受人或业主所有。在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第四条第5项“其他约定”项下亦载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开发单位,使用用途不得改变,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关有偿服务,盈利部分用于改善小区的文化体育事业”。另外,从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来看,案涉H、J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筑面积为21430平方米(其中会所3666平方米),案涉H、J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建筑面积为17764平方米,其中住宅17764平方米,不含会所3666平方米。也就是说,该会所面积并未纳入预售并计入业主公用分摊面积。因此,申请人在没有充分依据证明其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最终,省高院驳回元一美邦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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