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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拟推出新规
防止出现不公平不公正,保障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来源: 合肥报业全媒体 2021-09-08 08:51:03 责编: 徐文娟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拟实行备选制;采取“征一补一”,并新增规定产权调换按被征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可予以直接认定,以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新版《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程序

加强监督和公众参与,避免暗箱操作

据了解,此次修改中将有一些重要的变化和亮点值得关注。

其中,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通过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挂网公告等方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这些举措都是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暗箱操作,既有利于社会各界加强对政府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被征收人之间相互了解情况,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价格评估

房地产相关机构拟实行备选制

以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拟实行备选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在实务中,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高低,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事关被征收人利益,因此对评估机构的工作流程和管理亟须出台专门的文件。本次特意增加一款,规定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

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产权调换

“征一补一”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对于广大居民来说,房屋征收该如何补偿是尤为关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将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可按产权证每户(共有产权按一户计)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以自建房和低层建筑为主,安置房以高层、超高层建筑为主,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普遍小于安置房公摊系数。”业内人士指出,合肥市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是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并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但不可否认的是,实际情况中也会存在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大于安置房公摊系数的个案,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直接认定,对原有的政策予以补充完善。

货币补偿

按合肥相关规定来合理计算

对于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将按合肥市的相关规定来更加合理地计算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因素计算,并可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10%的奖励。

此外,征收合肥市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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