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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出全国首个防性骚扰指南 规定7种处理方式
来源: 北京青年报 2021-03-29 09:02:11 责编: 刘东伟

反性骚扰一直以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议题之一,但在以往,“性骚扰”的界定比较宽泛。3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获悉,此次深圳推出全国首个《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首次明确界定了什么是性骚扰。该《指南》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两种主要类型,以及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10多种具体表现形式。

同时,该《指南》由深圳市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七种投诉处理方式,提升了防治性骚扰的力度。据悉,《指南》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防治参照执行,从而避免或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指南》适用于多种公共场所

近日,深圳出台全国首个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的消息引发网络关注。消息称,该《指南》明确4类10余种行为属于性骚扰,具体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行为类型。

该消息发出后,引发网友热议,众多网友点赞并评论。“支持!加大犯罪成本,才能遏制恶的自然生长。”有网友评论说。“保护好自己是必须的,点赞深圳市在反性骚扰上的超前。”

3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深圳市妇联获悉,《指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编写《指南》可以促进公众转变观念,引导和促进公众改变对性骚扰的认识和态度,提升性别平等认识,提高全社会防范性骚扰的能力。同时推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构建防治性骚扰的机制。此外,《指南》也为进一步完善防治性骚扰法律法规进行探索。

据悉,《指南》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防治参照执行。重点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规范和可操作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切实履行《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从而避免或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明确“性骚扰”定义和构成要件

此前,对于“性骚扰”的界定比较模糊和宽泛。3月28日,北青报记者在该《指南》中看到,《指南》对“性骚扰”的概念有了明确界定。《指南》第二部分中称,“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同时,《指南》还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行为是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不受欢迎的;该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指南》称,性骚扰主要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形式。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实施者利用权力、地位和优势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属于条件交换型性骚扰;骚扰者出于性方面的原因将受害人置于敌意、不友好或无礼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中的行为属于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此外,《指南》表示,基于双方自愿的交往、约会,不经意的偶然身体接触,偶然或孤立的性语言,其他社会和文化上可接受的言语或行为不构成性骚扰的情形。

应减少封闭隐私性设计装修

据深圳市妇联介绍,《指南》系深圳市九部门联合印发,因此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均有所明确。

同时,《指南》规定了七种投诉处理方式,包括约见投诉人要采取个别、分别的保密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为上下级或师生等从属关系的,不适用调解等。

此外,《指南》还具体规定了防治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形式,利用广场、公园、车站、机场等公共活动场所,使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等新型载体,运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防治性骚扰知识宣传教育;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应在明显的地方张贴“禁止性骚扰”标识,公布性骚扰投诉处理热线电话。

同时,在营造防范性骚扰环境上,《指南》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在工作和学习场所布置上应尽量公开透明,除非必要的部门,应当减少封闭隐私性办公和学习环境的设计与装修,以确保员工或师生在工作和学习场所不受性骚扰的困扰。

文/本报记者 张夕 统筹/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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