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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拟规定:中介发布房源需取得书面授权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网 2019-05-22 09:06:13 责编: 武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该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规范房源信息发布。

关键词:房主

发布房源须先取得核验码

按照《征求意见稿》,个人发布出售、出租房源的,当事人应实名登录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选定待出租、出售房屋后核验房源信息,获取房源核验码。

对于无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单的房源,市民若打算出租,则需携带有关书面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社区)申请房源核验,获取房源核验码。值得一提的是,无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单的出售房源,不提供房源核验。

随后,市民可自行在监管平台(仅限出租房源)、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也可将核验码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仅限出租房源)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关键词:中介

发布房源需取得书面授权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无法提供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同套出售或出租的房源只允许该机构的一名经纪人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一次,不得重复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监管平台、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和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关键词:网络平台

应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

网络平台也要落实责任主体,首先要增加房源核验通道功能,设置房源发布风险提示,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经纪人及时处理。积极配合房产经纪从业人员房源发布实名制管理,确保信息发布人员及所属公司与实际相符。

对于个人挂牌房源信息,应要求个人提供房源核验码;对不能提供房源核验码的,也可代办申请房源核验,获取房源核验码验证通过后,方可允许个人发布挂牌房源信息。

网络平台要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对多次挂牌的房源或挂牌时间过长的房源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设置挂牌期限,超过期限自动下架。

此外,网络平台应建立信用惩戒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或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应限制或取消房源发布权限;不得为未办理登记备案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

关键词:监管

将强化“红黑名单”制度

合肥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对于网络平台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联合市网信办对网络平台通过约谈告诫、责令改正、暂停更新及关停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此外,还将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以及“红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 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大检查力度,通过约谈机构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惩戒。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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