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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售价2120元/㎡ 年递增率5%
来源: 2021-02-25 10:24:08 责编: 徐文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月24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出关于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合肥市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将执行新规,有效期三年。

出售价格2120元/㎡ 年代折扣最高20年

《通知》规定,经原市、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已经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剩余部分产权,一律按建筑面积计价,出售价格每平方米2120元,年递增率5%。

购房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部分享受年代折扣,计算标准为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计算公式:控制面积标准内部分售房款=2120元/㎡×控制面积标准内面积×剩余部分产权百分比×(1-年限×1%)。

房屋继承人经公证后可购买

针对不同情形,《通知》出台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单身一人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只能购买其职级享受面积标准的一半面积,即县处级以下的干部职工,享受4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职工,享受45平方米;厅级及相当于厅级的干部职工,享受55平方米;

已购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且合并计算建筑面积超标,现要求补足超标部分产权的,如在购买时已按照应享受面积做过超标处理,可按本《通知》规定购买剩余部分产权,如购买时未做超标处理,应合并计算作超标处理后,再购买剩余部分产权;

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购房人一方去世的,由其配偶办理购买剩余部分产权手续;夫妻双方均已去世,经公证后可由该房屋继承人代替原购房人办理购买剩余产权有关手续。

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变更或不再存续的,由资产接收单位代为办理出售手续,无资产接收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办理出售手续。

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材料需由单位统一汇总报经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

何文朔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星级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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