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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乘电动车不戴头盔、打电话或将被处罚 合肥拟出台规定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网 2022-01-13 16:59:38 责编: 徐文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改装座位、遮阳篷(厢)、挡风物、手把套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非机动车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对非机动车的全过程管理予以规范。

骑电动车打电话或将被处罚

记者注意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加装、改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座位、遮阳篷(厢)、挡风物、手把套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等。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非机动车号牌使用和具体通行规则,并对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的通行作出特别规定。

具体来说包括,新购车辆尚未登记上牌的,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等。

电动自行车可以乘坐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逆向行驶、醉酒驾驶等行为,此外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也在禁止性规定中,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也将被禁止

在小区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方面,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禁止非机动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建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充电换电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共用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建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的所有人、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多途径可发送意见

非机动车作为市民重要的交通工具,涉及千家万户,关乎日常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机动车在方便群众的同时,其生产、销售、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非机动车的全过程管理予以规范。社会公众可以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起止时间

2022年1月11日—2022年2月11日。

二、征集内容

《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征集方式

邮箱:hfjjaqxx@163.com

通信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168号,邮编:230001。信封上请注明“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551-65589021,66269889.

四、征求意见运用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在公示结束后认真研究吸纳,并公示意见采纳情况。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陈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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