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从国情出发,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推动全球治理重要领域、新兴领域、周边区域合作等方面国际规则完善,继续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要更加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处理涉外事务,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格局和秩序复杂演变的今天,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其中,有少数国家长期利用治外法权、长臂管辖等法律手段达到干涉他国内政、扰乱别国经济秩序等政治目的,对于国际法治带来严重挑战。对此,我国在处理涉外事务的过程中,要继续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国际摩擦纠纷、防范政治风险。在涉外关系领域,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基础上,继续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反制裁、反干涉,阻断“长臂管辖”相关立法,完善应对涉外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同时,应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执法能力,加强对外国法长臂管辖条款的研究,坚决抵制危害中国司法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司法行为,甚至可以在适当情形下适用对等原则受理涉及长臂管辖权的案件,通过法律武器反制霸权主义,坚定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要继续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促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全面、善意履行,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普遍性、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建立了规定各缔约国开展国际交往基本义务的全球性国际法体系,制定了用以保障个人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核心条约体系。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所建立的国际秩序强调各个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能够参与全球性的多边制度,共同决定国际事务,平等遵守国际法。因此,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都必须平等、统一适用国际法,并尊重各国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近年来,部分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土争端、人权保障等方面试图选择性适用歪曲解释国际法,甚至利用国际裁判机构,从而实现其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意图。我国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过程中,应高度警惕“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侵蚀“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继续呼吁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完整、准确、善意适用国际法,呼吁国际司法机构依法审慎行使职权。我国在参与外交问题谈判中,应继续坚持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坚持在尊重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善意使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面对他国滥用国际法侵犯我国政治利益的行为,应加强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卫与反制,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更加公正的国际司法。短期可以灵活运用绝对豁免原则、管辖权异议、禁诉令以及不方便法院等程序性规则,进行司法应对;长期应坚持谈判协商与其他各类强制程序的配合运用,坚决反对国际法法律工具政治化,并深度参与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国际司法(仲裁)机构,继续提高国际争端解决领域的发言权。
第三,要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利用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上升的机遇,提高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中的影响力。当今,世界各国纷纷抢抓制度性权力,围绕全球公共领域、全球公共产品等方面展开激烈的立法博弈。长期以来,我国不仅一直为国际社会提供高水平物质性公共产品,还积极向国际社会提供高质量理念性公共产品以及制度性公共产品,为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提供了中国力量、中国智慧。未来,我国应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海洋治理、人权保护、外层空间等全球治理重要领域的规则完善,在《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巴黎协定》《外层空间条约》等现有国际法的基础上,引导相关国际谈判议题设置和内容走向,促进相关国际公约内容修订、补充,弥补当前相关国际法法律框架的缺陷,增强条约的可执行性与监督机制,充分利用涉及该议题的各类多边合作机制展开多边合作,共同促进该领域国际规则的健全完善,并注重完善我国相关国内法,发挥国内法规制度、惯例对于国际法规则、原则形成的促进作用。此外,在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全球治理新兴领域,我国在引领规则形成的过程中,应继续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嵌入,倡导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呼吁各国寻找合作的最大公约数,将全球治理的新型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
曹明德 张怡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