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体系 推动乡村振兴
党建引领 锻造坚强“主心骨”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加强农村基层党建,是推动乡村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固本之举。全国人大代表陈先志表示,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乡村治理的力量源泉。不论是发展产业、兴建公益事业,还是化解矛盾纠纷,都必须依靠党组织的坚强领导。“我所在的村子,得益于党支部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党员的主观能动作用,才实现茶产业链的延伸和农民持续增收。”陈先志代表认为,要坚持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优势、组织功能、组织力,统一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和行动,共同为乡村振兴贡献智慧力量。
“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必须牢记为民服务宗旨,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全国人大代表王绍南建议,创新形式多样的活动载体,使服务内容和手段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只有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成效显现出来,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获得实惠,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才会不断增强。”王绍南代表说。
办好农村的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在农村一些地区,中青年党员外出务工,“留守”党员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偏弱。“要不断优化农村党员队伍结构,打造本领过硬的骨干党员队伍。”全国人大代表姚顺武建议,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等群体中,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适当提高基层干部待遇。同时,加大从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为乡村党组织输送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
村事村管 村民自治能作主
一个成熟的社会,离不开每一个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在乡村更是如此。“在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乡村,实行村民自治,有着深厚历史基础和现实需要。”全国政协委员马露表示,让群众当家作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可以调动农村群众干事创业热情,激发乡村活力。马露委员认为,乡村社会正在发生结构性变迁,村民思想观念、利益诉求日趋多元,通过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推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可以体现和实现村民意志,有利于增进乡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形式,村规民约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约束和规范着村民的行为,调整着乡村社会关系。全国人大代表储小芹认为,村规民约应由村民集体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内容上,必须结合乡村实际,能够体现村民意志,有效解决现实问题,这样才能增强村民遵守村规民约的自觉性。此外,应通过村规民约强化对自治组织的监督,并采用适当的奖励和惩戒手段,做到让村民执行、让村民监督、让村民落实。
德法并举 乡村善治“有温度”
以法治为保障,实现乡村治理有序。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表示,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自上而下的“硬治理”,乡村治理以法治为根本要求,以法律作为规范乡村所有主体行为的准绳。在周世虹委员看来,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自治也必须依法进行,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树立法治理念是前提、是保障、也是结果。
“让乡村干部群众切实形成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全国政协委员夏涛建议,在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注重推广普法教育,加快建设“一站式”法律综合服务站,打通“送法下乡”最后一公里,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伦理道德是引导乡村风气和凝聚社会人心的不可替代力量,有了道德滋养,乡村才会充满温度。”全国人大代表王建伟认为,不论法治还是自治,都要通过德治来体现和引导,才能有效破解在乡村治理中法律手段太硬、行政措施太难等长期存在的难题。王建伟代表建议,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繁荣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加强道德讲堂、文化礼堂等阵地建设,引导乡村群众崇德向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落地生根,实现乡村“善治”。(本网记者 柳文 汪国梁 聂扬飞 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