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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保险为抗击疫情一线人员“护航”
来源: 安徽日报客户端 2020-02-01 13:51:06 责编: 徐文娟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和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意见。

在工伤认定工作方面,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快速认定,立办立结。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在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方面,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产生的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方面,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为相关医疗机构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现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优先办理。对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结算支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及时结算支付。(记者 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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