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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多市发布通告 公布企业复工安排
来源: 安徽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0-02-09 16:40:01 责编: 徐文娟

近日,安徽多市发布通告,确定企业复工时间或流程安排。

合肥

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

(第10号)

为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业工作,切实保障企业稳健运行和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业时间安排

按照《合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5号)规定,除涉及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市内其他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企业复工复业必须把握分期、分批、有序总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调度、科学制定复工复业计划,灵活安排员工分批返岗,有序组织复工复业 。企业复工复业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建筑业企业

1.工业企业。2月10日,本地员工为主、本地产业链配套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17日,来自疫区员工少、本地产业链配套较为完备的工业企业。2月24日,其它工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2月24日,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3月2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9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二)服务业企业

1.2月10日,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星级旅游饭店。2月17日,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2月24日,科技服务业企业。

2.暂缓复工复业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百货商场(不含超市卖场)、餐饮行业(不含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售楼现场、房产经纪机构门店、房产估价机构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演出场所、影院、剧场等文化娱乐场所,实体书店,城市阅读空间、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行业以及经营单位。

二、复工复业条件

企业复工复业时要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有序复工复业。

1.疫情防控机制到位。企业应制定复工复业及疫情防控方案,复工复业方案应包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企业在复工复业前,应先行建立企业疫情防控管理体系,责任到人,人员到岗,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2.员工排查管理到位。复工复业前,企业要做好健康状况排查登记,确认员工健康后方可返岗。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及仍在医学观察期内的员工,暂不返岗;对有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省内其他各市返肥的员工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对出现发烧、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员工立即隔离并送医救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企业要全面掌握外市返岗员工返程时间,制定实施错峰返岗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派车集中接送。

3.内部防控管理到位。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建立体温检测、日常消毒、防护培训、分散就餐、信息报送等制度。上岗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员工进入厂区一律测量体温。严格按要求做好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做好集中居住职工的健康防护,严禁聚集性活动。暂停会议、培训、聚餐等群体性活动,若确需会议,尽量使用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

4.防控设施物资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一周的消毒液、口罩及红外体温探测仪等疫情防控物资。设置临时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企业,可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社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

三、复工复业备案监管

1.复工复业实施报备制。具备复工复业条件的企业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须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包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复工复业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以及职工健康状况台账等。以电子通讯渠道(QQ、微信、邮箱等形式)报送。

2.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联合督查小组,加强对企业复工生产、复业经营和防疫情况进行现场巡查、督查,重点督查企业职工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和公共场所日常消毒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不满足复工复业条件的企业,存在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责令停工停业。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业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阜阳

阜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12号)

关于有序启动全市企业复工的通告

为认真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等各类企业复工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分类分时段有序复工。根据皖政办明电〔2020〕2号文件、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第8号通告要求,除春节期间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和群众生活生产所必须的企业之外,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结合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经研究,自2月10日(正月十七)起,实行企业分类、分时段有序审批复工。具体复工时间,工业类企业不早于2月10日,服务业类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17日,建筑业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月24日。

二、明确优先复工企业名单。对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城市运行保障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规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实行优先复工。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负责确定辖区“优先复工企业名单”。

三、规范企业复工管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致全市各企业的一封信》,市、县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复工组统筹企业复工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分别编制《行业企业复工指南》,指导各复工企业严格按照《行业企业复工指南》目标要求,做到员工排查管理到位、企业公共场所防疫防控到位、生产经营场所和生活区封闭管理到位,确保达到复工条件,实现错峰有序复工。

四、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企业根据《行业企业复工指南》要求,认真制定复工方案,切实履行企业防控职责,做好复工各项准备工作,经自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可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企业复工组审批。对职工密集等疫情防控任务重的企业,组织审核小组进行现场勘验,审批、勘验工作应在2日内完成。勘验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复工通知。

五、压实各方监管责任。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抓好辖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别负责工业类、服务业类、建筑业企业复工指导和审核把关。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各类企业复工的疫情防控跟踪指导和防护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复工企业要履行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体温检测、消毒保洁等防控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安全。

六、强化复工监督检查。市疫情防控各督查组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各地复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反馈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各地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对行业主管部门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审核把关,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或不落实复工防控措施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对复工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每个职工上岗时间以本企业通知为准。工业、服务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市疫情防控情势需有新的调整,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告。 

阜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芜湖

关于进一步严格企业复工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鉴于当前疫情扩散风险加大和出现了无症状隐性病毒携带者,给企业复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在《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芜疫控指〔2020〕10号)、《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补充通知》(芜疫控指〔2020〕15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芜疫控指〔2020〕20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严格企业复工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工作仍然是当前首要任务,一切企业复工工作必须以疫情防控为前提,切实做到严防严控,确保万无一失。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复工工作的组织指导、审核把关,特别是对企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员工旅行史接触史排查、物资准备、管控制度落实等进行严格把关。做到合格一家,复工一家,有序推进,逐步复工。

三、复工企业近期原则上使用本地员工,湖北等重点疫区员工在疫情有效解除前一律不得返岗,特殊岗位需要使用外地员工的,需在严格把关基础上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按规定落实居家医学观察。

四、复工企业要在严格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芜疫控指〔2020〕20号)中8项复工后要求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全员全时佩戴口罩;二是食堂一律分散用餐,不得多人在室内同时用餐;三是不得集体住宿。

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不认真配合落实、瞒报相关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责令停产(业)。

七、严格落实包保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企业复工包保专班,对企业复工加强服务管理,复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研究会商,确保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生产。

八、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复工工作负总责,对不负责任、落实不力、把关不严导致出现聚集性病例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九、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因地因企制宜,防止一刀切。

十、本通知所指企业包含所有类型用工企业,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企业。

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铜陵

宣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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