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2月20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医用防护物资供应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10条举措,全力促进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大力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要求,在畅通应急审批绿色通道方面,要巩固用好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畅通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并联办理、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加快审评审批速度,持续增加有效供给。对通过应急审批绿色通道附条件批准的药械产品,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加强针对性监管,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通知》明确,免收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费用。对疫情期间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依据有关规定,免收产品注册费。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费、应急检验费。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在一个再注册周期内未生产上市销售的品种,需恢复生产上市销售时,由企业提交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免于生产现场检查,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在优化医疗器械产品恢复生产方式方面,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免于生产现场核查,由企业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在支持药械化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疫情防控期间,药械化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负责人或者生产负责人变更、关键生产设备变更并经风险评估和验证的,可以采取告知性备案。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可以委托检验的,可先委托后备案。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叶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