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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政策法规解读(二)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0-03-19 09:41:02 责编: 徐文娟

耕地保护相关政策问答

一、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用地报件如何审查?

答: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前,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省级政府受理后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按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查;2020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新法规定执行。

二、问: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征收土地需要做哪些前期工作?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三、问: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答: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所建造的大棚、温室、圈舍、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为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置、管理看护房等必要的辅助设施用地。

四、问: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吗?

答: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耕地的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问: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什么?

答: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六、问: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明确:我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每平方米24-36元。具体是,全省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一等地区,每平方米36元;二等地区,每平方米32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28元;四等地区,每平方米24元。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矿产资源保护相关政策问答

一、问:为什么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界定矿与非矿以及矿产资源储藏量、品位和勘查精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束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问: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有什么新的精神?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要求,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将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三、问: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答: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具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来操作。

四、问:哪些关闭矿山企业可以退还缴纳矿业权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精神,政策性关闭矿山,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的矿权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

五、问:我省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申请矿业权价款退还的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退还有关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3〕1723号)精神,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对退还申请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包括已关闭矿山的名称和资源储量、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已动用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价款数等,并对应退还价款进行初步核算,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企业申请资料随文上报),省财政厅与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进行复核后,退还省级分成的矿业权价款。市县分成的矿业权价款由当地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对当地政策性关闭矿山申请核实情况进行退还。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对我省退还申请核实汇总后,向财政部驻安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退还申请,同时提供此前核实情况,并按照专员办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待专员办完成审核工作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矿业权价款中央分成部分的就地退库手续。

六、问:为什么要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为此,《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权益金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资源税和矿产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将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矿业权管理相关政策问答

一、问:如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答:《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矿业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竞争性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一要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二要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矿业权转让可由矿业权人与受让人协议方式进行,也可以市场竞争方式进行。但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未缴纳或尚未缴清矿业权出让金的矿业权转让后,出让金由矿业权受让人继续缴纳。

二、问: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勘查工作满二年或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⑵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⑶探矿权属无争议。

⑷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⑸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问: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投入采矿生产一年以上。

⑵采矿权属无争议。

⑶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补偿费、资源税。

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问:如何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答:1.申请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探矿权)出让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探矿权登记机关(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

2.准入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3)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4)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探矿权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问:如何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

答:1.转让变更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未满10年的,按协议出让探矿权的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2.变更登记。申请变更探矿权主体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申请人(受让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延续。

六、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许可证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许可证有效期为原证规定有效期的剩余时间。

七、问:如何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

答:根据固体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每个勘查阶段规定相应的勘查程度要求,提交相应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

1.有效期。《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非油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规定,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2.申请延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规定,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未提高勘查阶段的,应当缩减不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下列情形除外(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规定,每次延续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对勘查阶段没有规定):

(1)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

(2)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者深部勘查且与已设采矿权属同一主体的探矿权;

(3)经储量评审认定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且地质报告已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探矿权。

3.申请保留。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问:对采矿权申请人哪些资质要求?

答: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其资质要求包括资金、技术和设备,即具有与开发矿区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地质、采矿、选矿等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开采设备等。

九、问:由探矿权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探转采)

答:探矿权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一般需要经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每个报件均有严格的要求。

第一,探矿权达到一定的勘查阶段即可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条规定,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第三条规定,属于第三类矿种(主要指砂、石、土矿),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拍挂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办理新立,按照国土资规[2017]15号文附件二中采矿权新立申请材料准备,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第二,在完成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且具备相应条件后即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文后附件二的材料清单要求,组织材料向省政府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申报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第三,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即可按照申请采矿权新立报件需要的资料和批准文件开展工作。具体资料清单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文后附件二“新立采矿权”需要材料准备。另在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之前应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材料齐全后可组织材料向省政府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申报采矿权新立登记。

十、问: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

答:⑴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⑵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⑶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⑷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⑸国家划定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和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⑹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十一、问:矿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属地管理如何落实?

答: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矿区,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矿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或者由当地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十二、问: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有哪些?

答: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矿产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

十三、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中“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如何理解?是否应该报批?

答:《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1)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体;(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开采上述矿产资源必须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对于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主要指砂、石、土等,虽然可以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开采地点进行,严格控制开采数量,且不得经营和销售。

十四、问:什么情况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有: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十五、问: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资源税、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等费用。

十六、问:对于建设工程的挖土采石等行为,是否要办理手续?办什么样的手续?

答: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征地范围内少量自用的挖土采石行为可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对于较大量的挖土采石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外运外销的,必须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十七、问:已经开采到期,但资源尚未开采完毕的矿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拒绝矿主续期的要求,而收回采矿权?

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对采矿权延续登记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对于延续登记的条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角度出发,只要该矿山的采矿权人按规定时间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该矿山尚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开采条件等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十八、问:抽取地下水,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若取用的地下水经鉴定达到《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的相对稳定)或地下热水利用标准(水温≥25℃),则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勘查、开采矿泉水、地下热水行政管理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办〔1998〕5号)第二条规定“矿泉水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因此取用的地下水经鉴定属于“矿泉水”或“地下热水”应按规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十九、问: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属地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最基层部门,除了本级发证权限内的采矿权审批管理外,还承担着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和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1)矿山是否持证勘查开采,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矿山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开采;

(3)矿区是否发生开采纠纷;

(4)矿山执行“三率”(包括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

(5)矿业权人有无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包括平面和立面)勘查开采,有无超越批准的生产能力开采;

(6)矿业权人是否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有关费用;

(7)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8)配合应急、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检查矿山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流失情况;

(9)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组织动态巡查,及时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十、问:采矿权抵押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设定依据是: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皖国土资公告〔2018〕6号)。

二十一、问:采矿权抵押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受理条件是: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已缴清;2、采矿权属无争议;3、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4、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采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或债权人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二十二、问:采矿权抵押需要的材料和要求有哪些?

答:需要的材料和要求有:1、抵押备案申请(原件);2、采矿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抵押合同(原件);4、与抵押相关的债权债务合同(原件);5、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合同(原件);6、抵押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7、抵押权人为债权人的,提供债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国家批准其经营相关业务的证照(复印件)8、抵押权人为担保公司的,分别提供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国家批准债权人经营相关业务、抵押权人经营担保业务范围的相关证照(复印件);9、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及相关价款缴纳票据(复印件);10、矿权人为国有、集体矿山企业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1、已经办理过抵押备案手续的抵押人需提供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原件,抵押权人出具,抵押双方盖章)及原备案文件(一式两份全部交回)或多次抵押的抵押权人之间就受偿关系达成的正式协议(原件);12、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政策问答

一.问:政府哪个部门行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职能?

答:《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2019年,机构改革,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职能并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

二.问:什么是测绘?

答: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信息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其中,所称的“自然地理要素”是指由于自然形成的水系、地形、海岸线、土质和植被等要素,比如河流、湖泊、山脉、山峰、沙漠、森林、草原等。所称“地表”是指地球的表面层(含地上、地下、海底及其他水下等)。所称“人工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非自然形成的要素,如居民地、厂矿、学校、道路、桥梁、隧道、水库、地上地下管线、界桩、标志等。所称“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通常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所有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等活动。

三.问:什么是地理信息?

答: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客观表现了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要素和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形态特征和相互关系,准确地描述了包括地名、境界等人文要素所对应的空间位置。人类活动80%的信息与地理位置相关,其可以广泛应用于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

四.问:什么是现代测绘技术?

答:现代测绘技术是空间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集成,是高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航天技术、卫星技术、计算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综合集成,其发展水平体现了国家的综合国力。

五.问:什么是测绘成果?

答:测绘成果是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根据内容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六.问:测绘地理信息主要应用哪些领域?

答: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它是国家宏观管理、资源调查开发、环境监测保护、区域经济规划、重点建设布局、土地利用开发、不动产管理、重大灾害监测、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建设等不可缺少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

七.问:目前我国统一确定的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有哪些?是否涉密?如何获取使用?

答:我国目前确定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包括1:500、1:1000、1:2000、1:5000、1:1万、1:2.5万、1:5万、1:10万、1:25万、1:50万等。其中,1:500、1:1000、1:2000、1:1万、1:25万、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属于秘密级;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和1:2.5万、1:5万、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属于机密级。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可免费获取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1:500至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可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1:5000至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成果,三等、四等、C级、D级及相同等级的其他控制点成果,可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其他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一等、二等、A级、B级及相同等级的其他控制点成果,向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申请。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涉及国家秘密,不对公民个人提供使用。

八.问:什么是国家版图意识?

答:国家版图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疆域,主要以地图的形式来表现。完整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国家版图意识主要指公民对国家疆域的认可、认知和自觉维护的意识。国家版图应当准确地表示一个国家国界线(包括陆地界线和海岸线)的走向,国界线表示有严格的法定性。

九.问:地图编制错误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地图编制存在错误统称为“问题地图”。主要有错绘我国藏南地区和阿克赛钦地区国界线问题以及克什米尔地区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问题;错绘台湾岛和海南岛底色与大陆不一致等问题;漏绘属于我国的钓鱼岛、赤尾屿、澎湖列岛、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等问题;行政区划错绘、地名标注错误、英文地名罗马字母拼写错误以及未取得审图号等问题。

十.问: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地理要素标载是否收费?

答:《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二十八条 编制行政区域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在地图上有偿标注企事业单位》(皖国土资函〔2006〕85号)规定,自2006年1月起,停止在各类地图上进行有偿标注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名称、形象符号、徽标等。

十一.问:发现“问题地图”或地图有偿标载如何处理?

答: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发现“问题地图”或地图有偿标载的,可以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十二.问:什么是标准地图?如何获取?

答:标准地图依据中国和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标准编制而成,可用于新闻宣传用图、书刊报纸插图、广告展示背景图、工艺品设计底图等,也可作为编制公开版地图的参考底图。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浏览、下载标准地图,直接使用标准地图时需要标注审图号。

世界和中国标准地图下载地址:http://bzdt.ch.mnr.gov.cn/?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安徽标准地图下载地址:http://ch.ah.gov.cn/ahch/wsfw/bzdt_list.jsp?cat_rowid=2018080001852820

十三.问:如何获得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使用权限?

答:目前我省16个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已基本完成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天地图”),分为涉密版、政务版、公众版。涉密版、政务版通过涉密网、专网,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发的涉密应用系统、内部管理系统等免费提供在线或离线高精度的地理信息基础服务,公众版为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免费提供互联网在线或离线地理信息基础服务,为方便群众生活,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目前,我省两大平台累计为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公安等开发的260多个应用系统提供在线或离线地理信息基础数据服务。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可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服务。

十四.问:什么是测绘资质?

答:是指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素质和能力,包括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及生产能力、业绩等。

十五.问:如何取得测绘资质?

答:《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备有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条件的,可通过测绘资质管理系统在线申报测绘资质。网址:http://www.cehuifuwu.cn/。

十六.问:取得测绘资质后是否就可以从事所有测绘活动?

答:不可以。测绘资质划分为若干等级和专业标准、专业子项。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只能依法在其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内承揽测绘项目。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十七.问: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现非法测绘如何处理?

答:非法测绘包括未取得测绘资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等,擅自在我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现本国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测绘可以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发现外国组织或个人非法测绘可以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举报。

十八.问:什么是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等级的基线点、导线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等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迁建,并承诺承担迁建所有费用。

十九.问: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哪些行为属于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

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十.问:目前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状况如何?

答: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是以现代测绘技术和信息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综合性产业,被国家确定为新型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当今国际公认的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我省测绘资质单位671家,其中,甲级31家、乙级111家、丙级227家、丁级302家,从业人员1.3万余人,创造服务总值23.7亿元。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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