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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容性规制促进企业颠覆性创新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6-01-06 06:56:55 责编: 徐文娟

2025年12月25日召开的安徽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实施新一轮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长期以来,安徽始终坚持科技打头阵,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打造新兴产业聚集地。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所以,在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持续发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三地一区”的背景下,我们尤为应当注重以包容性规制促进企业颠覆性创新,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注入强劲动能。

总的来说,颠覆性创新具有跳跃性,旨在对原有技术、产品、服务等形成强烈冲击,使其发生根本性变化或者完全性替代。从熟悉惯例到产生愿景是颠覆性创新的思想产生过程,从产生愿景到行动颠覆则是颠覆性创新的行动过程。因而,企业的颠覆性创新需要包容的制度环境做支撑,包容性规制正是推动企业颠覆性创新乃至高科技创新成果持续涌现的重要力量。当前,安徽要着力塑造包容开放制度环境,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促使科技创新这一“关键变量”成为新兴产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在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兴产业聚集地上实现新提升。

理念层面贯彻落实适应性治理理念。颠覆性创新的未知前景必将伴生复杂治理需求,应在确保不触碰底线基础上赋予经营主体矫正能力和市场自主调节能力更多施展的空间。为此,在塑造包容性规制时,应全面贯彻适应性治理理念,以深度契合发展与安全并重的主旨。适应性治理理念的贯彻落实既能够化解风险治理理念“简单化”和颠覆性创新规制需求“复杂化”的错配问题,又能够扩展至风险治理尚未涵盖的增量风险与未知前景。因而,贯彻落实适应性治理理念的包容性规制将在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以应对企业颠覆性创新带来的全方位机遇和挑战。事实上,企业的颠覆性创新与经济体系、社会体系的联结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其所依赖的制度环境,包容性规制须在契合颠覆性创新特性的适应性治理理念指引下分层设计。当然,待企业颠覆性创新成果实现规模化后,还要侧重于对竞争法实施效果的关注。

主体层面追求实质法治释放创新潜力。一方面,创新会使得旧有的经济社会结构受到新兴经营主体的冲击,易突破既定规则而构成形式违法。该情形虽在形式上违反了既有的规则设定,却代表了科技发展新方向,潜藏着无限动能,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如果此时依循“严格执法”对此类形式违法加以惩戒,那相关部门则会成为阻碍创新发展的负面力量。另一方面,由于规则主要是基于人们过往经验制定的行为要求,注定无法全面覆盖未来的种种可能,创新的拓展方向完全有可能未被既有规则所涵盖。假设创新进入了空白地带,机械式地修订或制定规则以求“有法可依”往往并不明智,创新的更迭速度将会导致相关部门和经营主体面临“共同无知”的状况。为了避免规制效能与创新实践之间发生脱节,应以必要的留白赋予创新相应的发展观察周期。针对规则突破的情形,应妥善利用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弹性空间,使之事实逸脱于既有规则的适用范围或者降低惩戒力度甚至免除惩戒,以免给经营主体造成寒蝉效应;针对规则空白的情形,应通过设置“法定观察期”给新生事物留下自由发展的舞台。但这并非意味着置之不理,而是为了有效收集新生事物的成长信息,即便是观察期也不影响相关部门在危害即将抑或正在发生时的介入。

策略层面注重包容审慎监管实效。监管是最狭义层面理解的规制,为了适应新经济形态与新兴产业发展,包容审慎监管应运而生。相较于传统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主张在具体情境下采取量体裁衣式的判断。理想状态下,监管机构作出决策前应掌握具体事项的所有相关资讯,以具备坚实的事理基础为佐证,但毋庸置疑的是,与监管机构相比,经营主体始终握有先天信息优势,这种信息差甚至还可能在急速变化的创新中拉大。因此,监管机构应尽最大努力获取信息、积极学习,进而有的放矢设计差异化的监管规则。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在规制缓和语境下,协调的包容审慎监管是包容性规制得以促进企业颠覆性创新乃至最大限度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主要方式。其从始至终应贯穿“审慎—包容—审慎”的逻辑主线,首先筑牢安全屏障,监管机构应当在多方互动交流、掌握基本信息基础上对极易失控的颠覆性创新主体创设更为严格的义务规范,并要求责任方提交危害出现时能将损害降至最低及事后消除影响的应急预案,然后再以包容的态度对待创新主体。但这并非放任自流,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从多元的执法工具箱中选取最为适宜的工具谨慎使用,并以呵护创新为要旨循环往复。

(■ 许俊伟 胡子悦  作者单位: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安徽财经大学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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