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高镇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推进长三角制度建设协同发展的客观需要。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年1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的通知》(国管办发〔2022〕27号),决定在安徽、浙江等11个省市开展以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为重点的法治化创新试点。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已率先于2022年9月出台《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浙江于2023年11月公布《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我省亟需制定《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推进长三角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建设协同发展。
二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涉及资产、经费、资源、服务等多个方面,在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照《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关于推进集中统一管理、落实过紧日子、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的工作要求,我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推进集约节约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铸牢机关运行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管局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管局,赴宣城、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对分歧意见进行研究协调;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5年4月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第二条);规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第六条至第七条)。
(二)促进能源资源节约。要求各级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第二十八条);推行机关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各级机关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三)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对国内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明确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标准(第二十二条);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机制(第二十三条);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并加强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