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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0-03-16 10:00:00 责编: 刘东伟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4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加强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村(居)法治学校等基层普法阵地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设立类型多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着力解决县域公证机构队伍数量不足和偏远地区群众办证不方便等问题。

(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施县域律师领军人才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署,适当延长县域公证机构具有公务员身份公证员在公证机构执业过渡期。支持贫困地区新设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便民服务点。集中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和“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并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信访接待、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配备,在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四)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做好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制订律师专业能力认定标准,推行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加快发展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开展互联网仲裁业务。鼓励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探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等争议解决的公益性司法鉴定服务。

(五)积极为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加快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完善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机制,引导支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党政机关法律事务。

(六)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在家事、商事、破产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出台司法鉴定人登记审查办法,完善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规定。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在医疗、道路交通、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保等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七)积极为省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涉外公证领域。建立涉外鉴定事项报告制度。整合优势仲裁资源,促进区域仲裁机构联合发展,打造有公信力、影响力和值得信赖的区域仲裁机构,全面提升仲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我省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三、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八)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成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织。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税务、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数据资源共享、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

(九)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化体系。

(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整合进驻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职能,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完善省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推进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联动,将省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打造成为接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提供法律服务、指导群众维权的综合性平台。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快打造集省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安徽法律服务网。

(十一)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做到随时评价、随单评价,服务一次、办事一次,接受服务对象评价一次。

四、加大保障力度

(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教育培训规划,编写司法行政业务培训大纲。

(十三)强化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常态化、可持续。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

(十四)加强科技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推动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个性服务方向发展,实现法律咨询、事务办理“掌上办”“指尖办”。以智能化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推动智能技术精准匹配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需求,实现数据信息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共建共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把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注重宣传引导,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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