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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实施方案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5-12-26 10:47:10 责编: 潘琛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坚决稳住耕地总量。逐级分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红线决不突破。到203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11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143.56万亩。鼓励市县组织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

(二)持续优化耕地布局。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组织实施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通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统筹耕地和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优化耕地布局,促进集中连片。

(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优化调整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调整并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是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四)严格控制新增占用耕地。优化建设项目选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建立健全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部门间信息共享对接和用地全程服务指导机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监管,确保规范有序。

二、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我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优先把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持续做好整市域、整县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段。健全管护机制,压实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资金。将高标准农田统一纳入全国农田建设监管平台,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严禁擅自占用。

(六)加强耕地灌排保障体系建设。编制实施全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建立省级项目库,储备一批条件较为成熟的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项目。积极推进省、市、县水网建设,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扩建一批灌区。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提高运行管护水平。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七)加强退化耕地治理。对酸化、瘠薄化、潜育化等退化耕地,通过改良耕作制度、完善田间设施、培肥耕作层、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等方式进行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八)实施有机质提升行动。制定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方案,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确保耕地有机质稳中有升。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探索耕地有机质提升标准化建设,加强示范引领。

(九)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健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每年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每5年开展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发布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跟踪监测耕地质量动态变化,加强预警。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适时开展土壤普查,摸清耕地质量基本情况。

三、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耕地为辅原则,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新开垦耕地,严重污染土地、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以及重点林区、国有林场等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坚持“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前提下,以市域内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的上限,对违法建设相应冻结补充耕地指标。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

(十一)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省级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和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平台,规范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主体、程序、价格,严格管控调剂规模,指导市县将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级加强对市域内耕地占补工作的调度,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县级从严管控耕地占用,补足补优耕地。坚决防范和纠正各地与社会资本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垦造耕地的行为。承担生态保护重点任务地区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十二)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各类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没有条件自行补充的,非农建设需按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分类分主体制定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并及时调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按规定可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强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定我省落实国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相关举措,完善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严格耕地质量管控,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达到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且集中连片、可长期稳定利用,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把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补充耕地主体要落实后续培肥管护责任,持续熟化土壤、培肥地力。

四、调动保护耕地、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四)提高种粮农民收益。围绕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探索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现代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规模化经营效益。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增加粮食种植比较收益,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

(十五)加强撂荒地治理利用。以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实地核查,摸清撂荒地底数和情况。尊重群众意愿,分类推进治理利用。对于耕作条件不足的,通过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进地块归并整理、强化地力培肥等措施,改善耕作条件;对于确实不宜耕种的,在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的前提下,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特则特原则,种植适宜作物;对于无人耕种的,通过土地托管、代种代耕等方式,因地制宜恢复种植。

五、积极开发各类非传统耕地资源

(十六)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加强科技研发和生产投资,推进农业生产技术改造和设施建设,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耕地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牙齿”硬措施工作机制,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不制定配套文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耕地保护宣传,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树立严格保护耕地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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