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3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
3月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人社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
修改稿第七条对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作出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表述可能存在歧义,且与修改稿第四条内容有重复之处,建议修改合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七条调整作为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表决稿第四条第三款)
二、关于科技赋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以科技赋能新时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有利于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六条增加“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推进科技赋能”的相关内容(表决稿第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对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