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网报道,日前,最高法发布强奸、猥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当前,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性侵害儿童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犯罪为例,2017年至今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人民法院根据猥亵儿童的手段、情节、后果等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这位负责人还称,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近年来,强奸、猥亵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无论是舆论还是公众,均呼吁对此类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纵观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知,各级法院均对此类作恶者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严惩戒。这显然有利于树立儿童权益最大化和侵害儿童罪不可恕的社会意识,以法律之名让儿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儿童既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更是整个家庭的寄托。这些,都决定了必须对儿童权益予以着重保护。然而,由于儿童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又不能正确认知自己的权利,导致一些儿童在诱惑、胁迫下遭遇性侵害。
众所周知,强奸、猥亵犯罪严重危害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别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多变,儿童所面临的诱惑更多,危险因素叠加,不法者接触、侵害儿童的途径更多。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儿童的好奇心强,对不良信息的甄别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通过网络性侵害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多且隐蔽性更强。
这一系列因素决定了,必须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依法严惩,方可形成强大震慑,有效斩断伸向儿童的罪恶之手。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早已摒弃了“嫖宿幼女罪”,根据现行刑法,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两性关系就属于强奸,无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无论该幼女是否同意。 另外,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开了严惩猥亵儿童犯罪的好头。如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非常谨慎,以至于轻纵不法者。
从具体案例来讲,此次发布的蒋某猥亵儿童案中,蒋某通过网络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生效判决认定其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可以说,该典型案例明确了没有肢体接触,通过网络“远程”猥亵儿童的,依然可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多名儿童的,属于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其他恶劣情节”,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这无疑为严惩猥亵儿童行为提供了参照,值得肯定。
不可否认,我国在严惩性侵害儿童犯罪方面还存在一些尚待改进的地方。时机成熟时应革新法律体系,对性侵害罪犯设置严格的减刑、假释门槛,经评估,危险性未消除的,不得减刑假释。同时向社会公开此类人员名单,对其实施就业限制;并可对其定位监控,一旦接近学校等儿童经常活动地方就发出警报或向家长、老师发送预警;甚至有必要对再犯概率较大者予以化学阉割。这样方能密织网络,彻底斩断恶魔伸向无辜儿童的黑手。(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