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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犬只伤人纳入信用记录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商报 2019-11-20 09:46:54 责编: 徐文娟

安徽商报讯  文明养犬备受各界关注。目前,《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11月19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布《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可于11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frdfgw@126.com或书面寄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旧法规或将有哪些变化?市民关心的养犬热点话题,在修改稿中形成了哪些初步明确的规定?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为您梳理。

[养犬管理] 养犬管理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从限制养犬,到养犬管理,新旧法规名称上的变化,体现在哪?草案修改稿在立法目的上,除保持原有的“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之外,新增了“规范养犬行为”。

同时,原《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明确限制养犬区为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而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合肥市养犬管理实行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养犬管理或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为一般管理区域。”

[管理主体]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管理政府有哪些职责?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合肥市拟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本区域养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同时,原条例与草案修改稿相比,对部门职责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原条例中规定:市畜牧、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草案修改稿继续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养犬登记和犬牌发放;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场所;受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并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以及犬只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犬只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卫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养犬规范] 重点管理区实行申养制度

一户能养几只宠物犬?原条例规定,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合肥市计划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实行养犬免疫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宠物犬,不得饲养藏獒等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域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犬只繁殖和销售活动。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规定的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域内实行养犬申请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出行规范]人群拥挤场合要怀抱犬只

养犬扰民问题如何在法规中解决?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了养犬人行为规范。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等。

草案修改稿还初步明确了携带犬只外出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主动避让行人;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为犬只佩戴嘴套;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同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美术馆、展览馆、航空、客运等候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处罚标准] 犬只伤人纳入信用记录

◎个人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可处以每只一千元的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或销售禁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的罚款。

◎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续延期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或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同时没收犬只,吊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将养犬人的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养犬人违反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对其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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