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责任制规定》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
校准政绩认知,以长远利益统摄干事创业。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干事创业中的集中体现。然而,当前仍有一些地区的领导干部秉持“唯GDP论”的扭曲政绩观,过度聚焦GDP增速、招商引资等“显绩”指标,却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发展为民的中心思想。这种错误观念的后果是将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对立起来,放任短视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进而影响中国式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优化发展理念,以人民逻辑克服资本逻辑。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深刻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物质变换断裂”问题,资本逐利的本性驱使人们过度攫取自然资源,同时向自然界排放大量废弃物,最终突破生态阈值,使大自然无法进行正常的分解和还原,最终在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联系中造成不可弥补的裂缝。与西方以资本为中心的现代化道路不同,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旨在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模式。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本质上是将新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履行、决策行为和政绩考核中,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进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全体人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压实环保责任,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责任制规定》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列为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建立起环环相扣、分工有序的生态环保责任网络,有利于打通环保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各环节的全覆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管理者,应当明晰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和红线,努力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相关责任人要切实推动各项环保要求落地生根、落细落实,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作者 张锦燕 胡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