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微评: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应辞退奔丧员工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1-01-27 16: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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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静
2020年1月6日,上海某物业公司员工陆云生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当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又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同年1月14日,陆云生返回上海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1月31日,遭公司辞退。(1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员工的父亲去世了,作为公司领导不但没有表示慰问,还以莫须有的“旷工”为由将员工开除,确实令人心寒。好在员工自我维权意识比较强,没有听之任之,而是即时申请劳动仲裁。令人意外的是,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应该辞退奔丧员工的涉事公司,劳动仲裁失败后不但没有悔意,反而认为其有理,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一审、二审都对该裁决予以了认可,不仅赔了钱又丢面子,真是得不偿失。
此事也告诫我们:用人单位固然对职工有一定自主管理权,但是这并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首先企业管理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行使,既要有制度执行的刚性,也需有人性化的温度。其次管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发,明白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最终目的,同时,任何用人单位都不是生活真空中,相关管理制度也要结合相关风俗习惯及考虑传统美德,不能把规章制度变成苛责员工的冰冷戒尺,否则就可能达不到管理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作者 刘纯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