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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实效性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1-11-02 15:01:11 责编: 武静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将得到全面落实。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依法自治、确保公民合法权利,筑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基。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人民始终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公众积极参与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只有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之中,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才能在全社会生根发芽。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公众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的实效性。

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必须真正把公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为此,需要积极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不断激发其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内生动力,努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公众法治素养以及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心理认同,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要发挥社区文化引领作用。文化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社区文化在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方面发挥着无形的作用。大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厚植公共精神文化基因,以多元社区文化活动方式强化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公共责任意识,从而把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内化为自身的职责。

提升公众参与能力。大力提升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能力,使其不仅主动参与,而且能够有效参与。一方面,加大培训指导力度,通过业务培训、专家指导等措施来提升公众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认知水平和程度,帮助公众掌握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知识、技能和方法,提高公众的沟通能力、议事能力、理性表达诉求的能力,使公众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事务。另一方面,强化实践锻炼,政府需要为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实践锻炼的机会,充分设置多元化的参与岗位,让公众在实际岗位上亲身体验,熟悉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程序和规则,不断积累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经验,提升参与能力和水平。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公众参与需要畅通的渠道来充分地表达意见建议。为此,应当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渠道,保障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一是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知情是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让公众可以充分获取信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参与渠道不畅的问题。二是要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整合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使公众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和制度化的渠道表达利益诉求。因此,需要大力培育发展各类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搭建多样、丰富、畅通的组织平台,提升公众参与的实质影响力。三是要加强智慧化平台建设。强化科技支撑力量,积极推进现代科技手段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度融合,用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微端融合、服务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为公众参与提供有效途径,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渠道。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实效性还需要重点完善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主体给予物质或者精神奖励,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政府对公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肯定和鼓励,产生激励与示范效应。二是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如果公众参与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无法产生任何影响,决策主体对公众意见只是听听而已,那么,公众参与就会流于形式。为了真正发挥公众参与的制度功能,健全完善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尤为重要。决策主体对于征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要有科学、客观的评估和处理标准,在对采纳的公众意见和建议须作出必要的反馈,特别与群众利益密切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曹刚果)

(作者单位: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本文为安徽工程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计划项目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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