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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1月1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3-12-13 06:45:57 责编: 徐文娟

关于《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11月1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椒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5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不宜参照适用本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关于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的管理,我省制定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正在制定《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其中均有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在本条例中可以不作参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的授权性规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删去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对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监督检查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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