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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11月1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来源: 安徽日报 2024-04-13 07:26:23 责编: 徐文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安徽省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制定的,2008年作了全面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不断扩展和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还存在短板和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利用和共享不充分、更新缓慢,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缺乏有效监管;测绘市场存在违法发包和分包、重复测绘现象;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和利用从专业化向大众化、从静态数据向网络动态数据转变,安全风险增大。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面修订后,《条例》部分内容也与上位法不一致,如测绘资质等级和审批机关等。鉴于《条例》新增地理信息内容,借鉴江苏、浙江等省做法,有必要更名为《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全面修订《条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自然资源厅向省政府报送了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多次征求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铜陵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得和更新。修改省、市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新增建立、更新和维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筹获取、处理和分发航空航天遥感基础数据,生产地形级实景三维数据,建设成果数据库和服务系统,并细化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时限(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二)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维管理。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对在省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按规定报送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维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六条)。

(三)规范测绘市场管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必须发包给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必须符合规范,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建立合同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推行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减轻企业成本(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四)强化地理信息安全、服务与应用。一是加强重要地理信息和涉密地理信息的管理。建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审核、批准制度,完善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长期保存和追溯制度,加强对地理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涉密和个人信息保护。二是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的赋能应用,促进位置服务、智能网联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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