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仁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中,位次逐步提升。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涉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多领域、多层次的制度安排,必须整体谋划、系统治理,既要着力解决短板弱项,又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制度标准体系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透明度,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宜细不宜粗”的立法理念,确保法律条文精准明确。同时,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切实提升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优化营商环境,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商事、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以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公私财产和知识产权。此外,要着力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标准支撑。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有效破解企业准入不准营、政策执行梗阻等难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制度动能。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要将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营主体,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最大限度实现“无事不扰”,让投资者安心投资、消费者放心消费。要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同时要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让企业心无旁骛、专注主业、聚力发展。
着力推进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要着眼于机会公平、竞争公平。为此,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霸王条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斥中小企业的行为,确保监管部门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同时,应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为契机,从法律层面赋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司法机关在处理涉企案件时,要坚持“认理不认人、认法不认人、认证据不认人”的原则,做到立案迅速、审理高效、裁决公正、执行有力,实现监督执纪执法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行业协会商会是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不仅能够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降低行政监管成本,遏制恶性竞争,更能促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企业合规意识,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从而吸引优质要素资源集聚,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持续动力支撑。为此,行业协会应当着力构建“负面清单+信用承诺”机制,定期开展行业体检,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实施清退,并充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全流程可追溯体系。同时,要持续完善自律规范体系,建立规则动态审查机制,并引入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合规性认证。要积极搭建行业调解平台,完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形成示范引领效应,推动行业自律水平整体提升。
构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构建科学完善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发现营商环境短板和弱项的重要手段。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从企业生产经营的现实需求出发,来观测和衡量其所处的办事环节、时限、成本等影响其运行的环境,充分回应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让“便利度”不仅仅是企业的主观感受,而且是客观的办事环节、时限、成本和绩效的“度量衡”。营商环境评估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必不可少。一方面,对第三方机构的准入资质、经费保障、评价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提高其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政府相关机构应加大相关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确保第三方评价主体能够依法依规获得相关基础数据,以便提高评价结果的精准性和可信度。同时,坚持以评促改,强化对营商环境评价的结果运用,制定问题清单、明确目标任务、夯实部门职责,推动整改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浙江红船干部学院研究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