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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5-05-30 06:59:49 责编: 徐文娟

关于《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厅长 徐礼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强调:“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修订《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

二是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对拥军优属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衔接上位法,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修订《条例》。

三是总结固化有益经验的需要。现行条例自实施以来,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随军家属招聘、扩大交通优待范围、增发纾困解难优待金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的形式予以总结和固化。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赴合肥、池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各地和有关部门以及部队基层官兵的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47条,其中,修改33条,新增5条,删除3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体系建设。一是规定建立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政府职责(第三条);二是调整和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将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由原先的民政部门调整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并强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明确了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第四条);三是优化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规定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拥军优属义务的,将承担被通报批评、依法处分等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二)完善拥军工作规范,强化拥军工作保障。一是规定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第九条);二是明确政府应当推动军地资源要素深度融合,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第十一条);三是细化了对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荣誉激励措施(第十四条)。

(三)落实优抚政策,细化优待内容。一是规定抚恤优待工作原则,细化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住房、交通、文旅、祭扫等方面的优待举措,明确了增发纾困解难优待金等兜底性帮扶措施(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八条);二是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特殊类型群体子女依法享受相关教育优待予以规定,对实际工作中突出的异地安置的退役军人子女就学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三是完善了随军家属安置规范,明确了作为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军人家属随军的安置方式(第二十三条);四是明确了对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在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别照顾(第三十四条)。

(四)提高安置效能,增进军人获得感。一是规定了相关主体对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义务(第三十九条);二是明确了安置转业军官的基本要求,并规定对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要在培训、资金和公共就业创业政策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待和帮扶(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三是要求做好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此外,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的规定,修改了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表述,个别地方作了文字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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