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新兴领域迅速发展,尤其是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的新业态大量涌现,聚集了规模庞大的新就业群体。作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群体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其权益保障仍存在不少制度短板,用工和治理领域也出现一些乱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采取多种手段,维护好快递员、网约工、货车司机等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为推动解决新就业群体急难愁盼,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做好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既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题中之义。
聚焦源头治理,严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就业群体用工关系复杂,权益保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需要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加盟企业切实履行用工责任,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推广使用适应行业特点、紧贴新就业群体需求的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根据用工事实等依法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涉新就业群体权益重要事项常态化协商恳谈机制,协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向新就业群体公开。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严格执行算法备案制度,优化调整算法规则,充分听取工会、新就业群体代表等意见,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理和应用结果,提高透明度,保障新就业群体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把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收费抽佣、不公平分配流量,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以包代管、以合代劳”用工乱象和内卷式竞争,保障新就业群体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加强制度创新,推进社会保障扩面提质。新就业群体在工作过程中面临交通事故、职业伤害、身体疾病以及因规则变动带来的收入波动等风险,必须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打破社保与标准劳动关系深度绑定的模式,构建参保方式多样灵活、覆盖广泛、长期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要不断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稳步扩大试点行业、地域和人员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全国职业伤害保障的缴费标准、待遇项目、认定流程与赔付规则,优化按单缴费、即时参保、快速理赔的运行模式,完善跨省异地结算机制。在此基础上,要同步优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常规险种的参保规则,结合新就业形态人员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的特征,简化参保、停保、转移接续手续,推行弹性缴费、分段累计计算待遇等适配性制度设计,降低参保门槛。此外,还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转变从业者参保观念,提升群体主动参保意愿,稳步提高整体参保率。
加大关爱力度,促进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新就业群体构成复杂、诉求多元,流动变化大,需要准确把握他们的特点和需求,加强关爱服务,着力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将服务新就业群体工作纳入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范畴,探索采取流出地流入地相配合、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和改进新就业群体中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工会驿站、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司机之家等统筹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结合实际协调帮助解决新就业群体住宿、餐食、停车、道路通行等问题。结合实际逐步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进一步消除异地参保、关系转接、医疗结算的跨地域跨行业限制,稳步推进新就业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新就业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政策,畅通职业发展渠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就业群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着力增强新就业群体融入感归属感。
实行多元共治,合力筑牢申诉维权屏障。做好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必须发挥党委、政府、企业、属地等多方作用,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有效协同的维权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群团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多方作用,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收集反映新就业群体集中诉求,推动跨部门、跨地域、政企协同办理,及时解决合理诉求,着力解决高频诉求和共性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一站式调解,完善新就业群体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积极创设“线上+线下”结合的一站式维权服务中心,探索建设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智慧监管统一平台,实现用工监测、社保核算、算法审查、维权服务“一网统管”,明确申诉渠道和时限要求,进一步精简维权救济程序,减材料、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提升处理透明度和公正性。适时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指导案例,出台仲裁审判指引,确保类案同裁同判、准确公正。支持新就业群体依法参与行业治理,有序反映合理诉求,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不断完善运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 聂早早 作者单位: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