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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
来源: 安徽新闻网 2022-08-15 15:07:10 责编: 李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统筹使用、规范管理,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为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十四五”期间,全省及各市、县(市、区,下同)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2022—2025年,实现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分别不低于9.4%、9.6%、9.8%、10%,且保持正增长。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及各市、县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二、重点措施

(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自2022年起,全省及各市(指市本级)、县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从9.4%起步,以后每年增加0.2个百分点以上,逐步达到10%以上。土地出让收入在市的区全部纳入市本级统一计提。认真落实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二)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省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各市、县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

(三)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市级资金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落实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政策。省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3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20%。在现有统筹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从2021年起再按2%比例统筹市、县土地出让收入,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统筹资金安排向产粮大县、财力薄弱的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和皖北地区等倾斜。原省级分享市、县土地出让价款收入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四)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使用重点。允许各市、县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切实增加对农业农村投入。

(五)建立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专项核算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专项核算,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省统一采取先入库后计提模式,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统筹调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各市、县2022年8月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报省委农办备案。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

(二)强化考核监督。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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