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我母亲今年患上乳腺癌,户籍安徽桐城,老人跟我居住在无锡,所以在无锡医院进行治疗,治疗中需要用到靶向药物赫赛汀,经咨询,无锡这边这个药物只进指定医保药店不进医院(跟药物的储存方式有关),由医院开处方至指定药店购买,购买时只开指定药店发票。电话及窗口咨询过桐城新农合中心,回复说只能报销医院的发票,药店的发票不能报销,考虑到药物太贵,1支7600元,一个疗程下来需要17支左右,病人家属已无力承担。后来把桐城新农合的回复反馈给无锡指定医保药店,药店回复说可以出具证明江苏赫赛汀药物只进药店不进医院的证明及无锡各大医院与指定医保药店的相关文件。再电话至桐城新农合,给到答复是药店发票不报销或者转至额赫赛汀药物的医院。 试问:1.江苏这边的这种药物只进指定药店不进医院的规定不是我们患者能决定的。治疗是在正规医院治疗的,只不过医院不买这种药做库存,都由医院指定患者到指定药房购买,也不是我们主观去药店购买的。其次桐城新农合领导,既然你们说是政策规定就是这样,那是不是在制定政策时是否有考虑不周之处,是否可以更加优化调整。 2.新农合的总体政策就是为农村老百姓减轻负担,几十万的医药费对于普通家庭不是个小数字,一句政策规定来打发老百姓,让患者家属背负巨大费用,你们于心何忍?你们有没有针对此事咨询过。 恳请省长百忙之中审阅帮忙解决,谢谢!
回复单位: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好!接到反映的问题后,我委工作人员立即与你取得联系,初步了解了基本情况,并将问题反映至市农合中心,现根据相关政策回复如下:你反映的问题属于新农合慢性病门诊购药报销的问题。1.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版》(卫基层秘〔2017〕558号)文件精神:“医疗事故、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其中就明确指出:“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2.按照《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城市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桐政发〔2017〕28号)文件精神:“所有慢性病补偿费用必须凭医疗机构的电脑发票报销,手工发票及药房发票不予报销。”根据以上的政策,你母亲在药店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新农合资金是无法给予报销的。鉴于你母亲的实际情况,建议到其他医疗机构购买此药品(据初步了解,我省省立医院和安医附院有此类药物,可提前与医院联系)。9月27日,市农合中心工作人员两次与你电话联系,均未接通。请看到回复后,与我市农合中心联系,了解具体报销政策,联系电话:0556—620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