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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19-04-01 08:11:07 责编: 武静

本网讯(记者 田婷)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等,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应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集团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意见》要求,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应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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