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晚上,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地理信息资源的价值,更好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总则中增加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规定。(表决稿第六条)
二、关于明确不得擅自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禁止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不得擅自发布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有利于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真实、可靠、科学,维护地理信息数据安全,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对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作出规定;同时,提高法律责任规定中的罚款数额,将“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对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地理信息服务与应用,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