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安徽新闻网 > 要闻
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2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来源: 安徽新闻网-安徽日报 2024-12-19 07:37:59 责编: 徐文娟

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2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辛 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19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鉴于从业人员系代表环境监测机构等从事相关活动,不宜自行接受委托,私自开展相关监测活动等,也不能作为停业整顿的责任主体,建议删去草案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及其从业人员”。(表决稿第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建议一是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项,对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二条第一项);二是在草案第二条第四项中增加禁止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规定。同时,由于涉及主体不同,建议分项表述。(表决稿第二条第五项)。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安徽省价格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我省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相关新闻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